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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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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36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吴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3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19号。负责人:阔文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华,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亚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莺书 记 员 韦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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