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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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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817号
  • 案件名称

    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湖北路东段南侧(黄对河村)。法定代表人:郭士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迎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电子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凡,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玉巧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邵春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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