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四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426司惩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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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司惩51号案件名称
肖四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四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湘0426司惩51号被拘留、罚款人:肖四毛,男。本院在执行(2021)湘0426民初6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告肖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四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依法应予以拘留和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肖四毛拘留十五日;对肖四毛罚款2000元,限于2021年10月2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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