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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江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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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48号
  • 案件名称

    冉江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冉江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48号被执行人:冉江红,男,1989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追缴被执行人冉江红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冉江红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认为没有扣划的必要。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础组织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郭 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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