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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胡永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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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253号
  • 案件名称

    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胡永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胡永凡;孙艳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民终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市场南里1号4-1-2。法定代表人:刘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儒,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凡,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明,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上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永凡、孙艳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儒与被上诉人胡永凡、孙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判令上诉人赔偿19762.79元的判项,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上诉人从未承诺被上诉人踣偿其19762.79元,此为被上诉人单方陈述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特提起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胡永凡、孙艳明辩称,我是2016年购买的恒大城的期房,合同上规定交房日期是2017年10月31日,但因房屋质量问题,到了2018年5月29日才勉强同意收房,但地面漏水,墙皮脱落等问题依旧没有解决,主卧地板开始有发黑迹象,主卧飘窗上也出现漏水。具体内容我已经提供了照片和视频也有U盘。收房后,我把主卧贴了壁纸。2018年供暖后,发现主卧地板继续发黑,对方的代理人同蒋鹏飞、朱勇一起到我家去看过这种情况。当时因为正是供暖期间说没法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对方代理人坐在我家主卧的窗台以上和我说这个问题等停止供暖之后,我们一定给你解决。停暖后,我又多次打电话找当时负责维修的蒋鹏飞、朱勇、王雅等人,他们也多次前来查看并一再承诺给我维修。这个期间他们说先把你家地板掀开,把潮气放一放,然后再进行全面的处理。在2019年4、5月期间,上诉人的物业人员,把我家的地板掀开大部分,有照片为证。在掀开地板的过程中,维修人员私下跟我说,我家在收房之前这个屋子漏过水,可能是潮气没有出去,急于交房就把地板铺上了。我屋里贴的壁纸、卫生间等都有损失,上诉人让我写下了情况说明,答应赔偿我这些费用,并要求我要保密,不向外宣传,还不上诉,答应给我这些赔偿。我从上诉人的电脑里已经调出了情况说明,现在上诉人否认,与事实不符。综上,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胡永凡、孙艳明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1.判令被告依情况说明偿还原告赔偿款19276.79元及利息169.64元,合计19446.4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9月13日,原告胡永凡、孙艳明与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二原告以418288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营口市老边区.87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等内容。后因房屋渗水致地板发黑、墙纸受损、家具受潮等原因,被告未能如期交房。经与原告协商,被告对房屋维修后延期交房。2018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同意赔偿原告3762.79元。原告收房后对房屋进行更换壁纸等二次装修。当年供暖期间,案涉房屋出现墙皮脱落、壁纸受潮、地板发黑等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委托金碧物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予以处理。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营口恒大城2#2-3-503业主胡永凡;孙艳明收房后,发现室内主卧窗台石破损与地面返潮导致地板发黑、墙面大白阴湿起皮;主卧卫生间渗水导致墙面壁纸与家具受潮损坏。业主要求赔偿由于维修期间业主无法正常入住;重新更换壁纸;家具损失等相关费用,经过地产工程部、物业与业主沟通,一次性赔偿业主19762.79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业主本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追究恒大及物业公司的其他责任。本人在此承诺,不在任何场合通过任何方式,如信件、网络、电话、交谈等形式向外声张、扩散、告知他人相关事宜,严格保密,并不得反悔,否则双倍返还补偿金额,同时自愿放弃因该问题追偿的相关权利,业主主张放弃维修权利。”原告胡永凡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二原告称该情况说明应被告要求签字后交付被告,并称情况说明中的19762.79元包含之前承诺赔偿而未赔偿的3762.39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胡永凡、孙艳明与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因案涉房屋质量问题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在房屋仍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向原告交付房屋。在房屋隐患导致的质量问题凸显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理应按情况说明中的承诺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对原告主张的19276.79元赔偿款,未超出被告承诺赔偿的金额,予以支持,超出原告主张的赔偿承诺余额视为原告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情况说明未载明赔偿期限,故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合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关于情况说明无被告公章、无相关人员签字而不具有证明力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永凡、孙艳明赔偿款19276.79元;并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276.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胡永凡、孙艳明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二被上诉人提供了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案涉房屋受损状况及现状,同时证明19762.79元的情况说明出自上诉人公司。上诉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数额没有上诉人方人员的签字和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被上诉人胡永凡签署了情况说明,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该情况说明保存在物业办公室电脑中的照片。上诉人认为该照片不能证明上诉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庭审笔录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原告所述的地热漏水导致壁纸家具等被泡的事实属实,的确发生,但是经过我公司在项目上工作的物业人员反馈,除了壁纸部分,其他受损部分我公司已经维修完毕。就赔偿金额他们进行过沟通,但是这个事儿最后的赔偿决定公司没有批准,所以这个事儿没有达到最终意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永凡、孙艳明与上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向二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后,因房屋存在地热漏水问题导致二被上诉人房屋内物品受损,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虽二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情况说明均没有上诉人公司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但从二被上诉人一、二审期间提供的照片、视频可以看出,上述两份情况说明确实留存于物业公司的电脑之中,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也明确表述双方对赔偿金额有过协商,且依据两份情况说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情况说明是基于双方协商后,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司的承诺,故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客观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二被上诉人相应损失,并无明显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上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玉霞审判员  徐 丹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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