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俞春连、刘海兵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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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608号案件名称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俞春连、刘海兵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俞春连;刘海兵案件缘由
行政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8执恢608号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俞春连、刘海兵: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俞春连、刘海兵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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