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桥清、李玉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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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901号案件名称
徐桥清、李玉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桥清;李玉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901号原告:徐桥清,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东,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1路。负责人:李国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映柳,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桥清与被告李玉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桥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桥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徐桥清负担。审 判 员 唐良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芳艳书 记 员 陈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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