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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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453号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453号原告: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52-5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大街270号1单元270-1。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丹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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