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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扬、夏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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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恢307号
  • 案件名称

    朱志扬、夏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朱志扬;夏咏平;段艮生;段爱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扬,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夏咏平,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段艮生,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段爱梅,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扬与被执行人夏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28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志扬与被执行人夏咏平等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28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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