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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严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3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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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34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严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严云;顾美美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云,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顾美美,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云、顾美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付胜芳审 判 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 康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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