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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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78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慧仙;徐华俊;姜小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黄慧仙,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华俊,男,1960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小萍,女,1964年09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43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慧仙与被执行人徐华俊、姜小萍(2014)衢常执民字第11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终结后发现财产线索而恢复执行,现财产已执行到位1663元,本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常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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