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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邦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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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16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强;王宇;周起月;吉林市聚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宇,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周起月,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聚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鑫兴君府小区5号楼1号网点。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强、王宇、周起月、吉林市聚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长征信证内经字第845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05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吉林邦信小额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与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拍卖通知书,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处置申请书,故本院现无法进行处置。4、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杨志强、王宇住处吉林市船营区XX小区XX号楼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周起月住处吉林省吉林市XX县XX镇XX村XX社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8、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吉林市聚诚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处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XX小区XX号网点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9、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10、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能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彬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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