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昌荣、陈晓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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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193号案件名称
宋昌荣、陈晓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昌荣;陈晓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宋昌荣,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晓坤,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昌荣与被执行人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30民初3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赵 冰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芒书 记 员 薛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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