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常州星久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92民初27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民初27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常州星久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常州星久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伟庆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92民初279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19336M,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89号1幢103-120号。负责人:何泽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翊雯,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星久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465635138,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东周村。法定代表人:张伟庆。被申请人:张伟庆,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东周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常州星久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伟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星久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伟庆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玖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 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