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瞿海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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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2007号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瞿海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瞿海昂;瞿新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室-1。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瞿海昂,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瞿新利,女,1988年1月17日,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瞿海昂、瞿新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瞿海昂、瞿新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44476.8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个月偿还3500元,直至还清为止。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81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彭 均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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