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15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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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154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涛、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涛;曾长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社区市织布分厂宿舍。被执行人:曾长生,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塔社区东塔宿舍。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02民初10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曾长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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