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邓某1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3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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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316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1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某;邓某1;邓某2;侯礼灿;蒋宏意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某1,男,2011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某2,男,2014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先虎,男,1987年10月30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系申请执行人张某的侄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礼灿,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蒋宏意,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邓某1、邓某2与被执行人侯礼灿、蒋宏意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邓某1、邓某2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某、邓某1、邓某2与被执行人侯礼灿、蒋宏意达成长期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孟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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