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从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3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326号案件名称
水从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水从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326号移送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1095-X。被执行人:水从年,男,1985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吕振泉与吕振彬、吕振稳、水从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1100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材料;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万春新苑福苑**幢*单元***室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100元,未执行到位11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何贤文执行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阳德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富水支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12执1312号 下一篇 张某、邓某1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31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