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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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713号案件名称
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713号申请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黄海路12号。法定代表人:DOMINGOBLANCORODRIGUEZ,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梅,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行亮,总经理。申请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陆军书 记 员 王 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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