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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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700号案件名称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700号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盛达新城。法定代表人:陈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程刚,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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