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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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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700号
  • 案件名称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700号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盛达新城。法定代表人:陈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程刚,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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