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亚明、贺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84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842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亚明、贺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亚明;贺勇;汪多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亚明,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贺勇,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汪多纯,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肖亚明与被执行人贺勇、汪多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277320元,申请执行费4060元(缓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但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到位款项7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褚杜龙书记员 管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秀玲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6201号 下一篇 天水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7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