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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玲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6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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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6201号
  • 案件名称

    杨秀玲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秀玲;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620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玲,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董事。杨秀玲申请执行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返还杨秀玲货款1300000元,分别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200000元,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100000元,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100000元,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100000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200000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200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200000元,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2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杨秀玲)。权利人杨秀玲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不足人民币二千元且已被他案冻结,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未冻结。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4、截至本裁定出具之日,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20层2303号的居住情况,确认其已不在此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国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1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硕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 翔书 记 员 李一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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