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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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905号案件名称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丽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905号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5FXX1R),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64号2栋1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丽娟,女,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兴县。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丽娟因双方达成调解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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