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博、庞伟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5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5191号案件名称
刘鹏博、庞伟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鹏博;庞伟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5191号 原告:庞伟超,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鹏博,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庞伟超与被告刘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伟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伟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伟超承担。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 年九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905号 下一篇 谭满华、谭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3执恢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