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恒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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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367号案件名称
吴恒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恒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367号被执行人:吴恒成,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恒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金额为90000元。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条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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