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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恒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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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367号
  • 案件名称

    吴恒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吴恒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367号被执行人:吴恒成,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恒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金额为90000元。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条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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