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申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申43号案件名称
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怀化和彩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813996146。诉讼代表人: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负责人:全同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琪,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路288号汇峰苑4、5栋31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384985980。法定代表人:廖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邵华(特别授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审被告:怀化和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427号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A4UY1E。法定代表人:李运香。再审申请人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怀化和彩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怀化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湘1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整申请,2020年6月1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2破4号决定书,决定指令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0年4月20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申请人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怀化和彩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依据法律规定,在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后,有关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在该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中止对该案的审理,仍于2020年5月25日组织各方调解,并作出了(2020)湘12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属于程序违法。同时,该调解书所确认的工程款、违约金、停工损失等金额远远高于实际发生金额,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湖南佳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答辩称: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湘1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但是送达日期是2020年5月26日,系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1664号调解书签收生效之后,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违法,调解协议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裁定受理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但是该民事裁定书送达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20年5月26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调解并作出(2020)湘12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2020年5月25日,故一审程序并不违法。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怀化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红星书 记 员 向文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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