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张志军;王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71号案件名称
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张志军;王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张志军;王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71号申请保全人: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住朝阳市龙城区××街××贸易广场西区××号。被保全人:张志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号。被保全人:王平,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号。本院依据(2021)辽1303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张志军、王平名下银行存款1920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张志军名下银行存款1920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恒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367号 下一篇 孙权、李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2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