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智强等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执744号案件名称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智强等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智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登同,该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永飞,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客户部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加后提达尔汗,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哈萨克族,该联社客户部客户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郑智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高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睿,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欠款4421572.6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的偿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郑智强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案案款4421572.69元及2020年10月23日后产生的所有利息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如被执行人郑智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郑智强名下位于新疆呼图壁县上二工路西侧绿景苑小区2幢2单元商业3号房、2幢2单元商业4号房、1幢2单元商业1号房。 三、被执行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本案案款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7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 托列吾审判员 张艺钟审判员 古丽娜尔 藏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特列西 巴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羽、宁海景文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369号 下一篇 付俊彦、高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