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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羽、宁海景文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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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369号
  • 案件名称

    肖羽、宁海景文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肖羽;宁海景文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羽,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景文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 代表人:童金坝,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肖羽因与被申请人宁海景文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34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潘勤荣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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