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4民初10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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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4民初10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4民初1008号之一原告:张某某,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范审 判 员 伊 敏人民陪审员 白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乌日罕-3-附: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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