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缝群、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603民初6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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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3民初6719号案件名称
章缝群、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章缝群;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03民初6719号 原告:章缝群,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华。 原告章缝群与被告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缝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年终奖10490.5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1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管理车队,现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18年的年终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次起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之权利。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工作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年终奖未付。2021年7月2日,原告就本案争议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原告遂诉至本院。另,原告对本院向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调取的2018年被告公司一次性年终奖结算表中记载的关于其个人2018年年终奖10490.55元无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收案回执、社保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本院向马鞍街道办事处调取的2018年被告公司一次性年终奖结算表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为人们生活的富裕、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富强做出贡献。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员工,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年终奖10490.55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缝群支付2018年年终奖1049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勤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严建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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