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利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5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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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5787号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利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利民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5787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0119353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栋,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利民,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利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瑞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姚佳璐书 记 员 王利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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