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祥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2执恢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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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926号案件名称
罗祥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祥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02执恢92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祥军罚金一案,(2021)湘1002刑初1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祥军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2021)湘1002刑初16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002刑初16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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