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樟法、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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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47号案件名称
费樟法、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费樟法;王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47号 原告:费樟法,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鸽萍,住嵊州市。 被告:王伟,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费樟法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费樟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费樟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樟法负担。 审判员徐海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屠梦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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