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费樟法、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47号
  • 案件名称

    费樟法、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费樟法;王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47号 原告:费樟法,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鸽萍,住嵊州市。 被告:王伟,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费樟法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费樟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费樟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樟法负担。 审判员徐海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屠梦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