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3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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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32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浙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3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浙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1号209室。法定代表人:张孝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浙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瑞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应原告申请作出(2021)沪0106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现申请人以双方对财产保全事宜存在特别约定、且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调解协议中第一期工程款及诉讼费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鸿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54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献明书记员 梅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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