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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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54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54号原告: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莞商业中心C座805A号。法定代表人:刘登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腾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法定代表人:王**祥。原告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3556元,由原告东莞市信珀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昊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 朋书 记 员 李一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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