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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良、刘科明与方宇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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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922号
  • 案件名称

    蒋建良、刘科明与方宇佳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建良;刘科明;方宇佳
  • 案件缘由

    物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蒋建良,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科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方宇佳,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蒋建良、刘科明与方宇佳的物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方宇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蒋建良、刘科明分别支付750000元,共计1500000元;2、向两申请人支付利息28664.38元,共计57328.76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7048元,申请执行费18043.76元。但方宇佳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已执行到位90万元,按比例收取执行费11400元,向蒋建良和刘科明分别支付了444300元;方宇佳已于2016年自行向蒋建良支付了15000元;方宇佳自愿于2021年9月27日前向蒋建良支付9900元,向刘科明支付10000元;由长沙县人民法院将方宇佳的执行款86830元,分别向蒋建良支付30800元,向刘科明支付457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方宇佳;如方宇佳在2021年9月27日前没有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执行款86830元将全部用于案件执行。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蒋建良、刘科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92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思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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