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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刚、李学强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6财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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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财保203号
  • 案件名称

    胡志刚、李学强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胡志刚;李学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财保203号申请人:胡志刚,男,1940年3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桃江县。被申请人:李学强,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申请人胡志刚与被申请人李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志刚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25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胡志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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