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杨学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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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121号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杨学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杨学军;周万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住所:印江自治县。负责人:龚明洪,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学军,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周万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学军、周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杨学军、周万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郭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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