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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侯鑫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21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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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214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侯鑫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侯鑫;张娟;张慧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2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鑫,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被执行人:张娟,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被执行人:张慧,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鑫、张娟、张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侯鑫、张娟、张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康九鼎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慧有银行工资存款,本院已对该工资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已划拨36800元(此款已支付),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8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娟有房产(该房产已在诉讼阶段进行了查封),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变卖都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0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1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慧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已对该公积金进行了冻结,但属轮候冻结,故无法对公积金进行处置,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0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等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23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慧有两处房产,本院已对其中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冻结了其工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没有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侯鑫、张娟、张慧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均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8545.98元及利息,仅执行到位368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瑜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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