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9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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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民初9874号案件名称
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9874号原告: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14层A座14F-BD00056。 法定代表人:方维成,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皓,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张波,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波经本院留置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45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全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依旦·阿不都热合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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