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侯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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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500号案件名称
周峰、侯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峰;侯国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500号原告:周峰,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侯国文,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侯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庆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艺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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