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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侯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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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500号
  • 案件名称

    周峰、侯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峰;侯国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500号原告:周峰,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侯国文,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侯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庆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艺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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