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芝、马传智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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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934号案件名称
刘玉芝、马传智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玉芝;马传智;郑宏梅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934号原告:刘玉芝,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马传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郑宏梅,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刘玉芝与马传智、郑宏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玉芝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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