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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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11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杨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11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43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秋,经理。 被告:杨明,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芳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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