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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芬、王宏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申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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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申107号
  • 案件名称

    张艳芬、王宏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艳芬;王宏基;王景云;左松林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芬,女,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基,男,汉族,1995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云,女,汉族,1949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武,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松林,男,汉族,1948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再审申请人张艳芬、王宏基因与被申请人王景云、左松林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4707号和本院(2021)辽03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艳芳、王宏基申请再审称: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依法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未应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为当事人收集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导致再审申请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对合伙期间账目进行审计。一审法院应依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判决有违证据分配规则。被申请人虽不能举证20年的经营账目,但依然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成本利润核算的方式来证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非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王景云的代理人王景武答辩称:不同意再审。我姐姐领我们俩弟弟做小买卖挣点小差价,挣点生活费。钱都在合伙里。到年底剩下钱就三一三十一分。这几年好一点就留点周转资金下半年上货用。一年到年末就分配完事了。2019年年末结账完分配这些钱你也签字画押了,你同意了你签字你拿走。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艳芬、王宏基要求再审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合伙主体系同胞亲属,且为个体经营。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账目不予认可,亦无法提供20余年合伙经营的其他有效账目、合伙约定事项、王景文去世时合伙财产的具体情况等。该举证责任应由再审申请人完成,但再审申请人未能完成,只是陈述20余年其家庭生活主要支出仅依赖再审申请人张艳芬的退休工资及王景文每月给付的1000元、王景文去世前告知其账面有100余万元等。这些陈述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艳芬、王宏基如对本院审查结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艳芬、王宏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生效民事判决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艳芬、王宏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建新审 判 员 刘晓强审 判 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智旭升书 记 员 孙 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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