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624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莹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2901民初4624号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莹,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御景湾小区7号楼2504室。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湘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赵  文  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