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624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王莹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2901民初4624号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莹,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御景湾小区7号楼2504室。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湘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赵 文 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张稚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105民初13684号 下一篇 张艳芬、王宏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申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