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一见、赫玉兰等李小平、杜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0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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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023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一见、赫玉兰等李小平、杜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申一见;赫玉兰;李小平;杜小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一见,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赫玉兰,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杜小英,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申一见、赫玉兰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杜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3,41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93,4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手续(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因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依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秋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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