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陈明中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37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陈明中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陈明中;过晓星;无锡精准微连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37号申请人: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立宏。被申请人:陈明中,男,1971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过晓星,男,1983年12月6日,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无锡精准微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C栋309室。法定代表人:陈明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明中、过晓星与第三人无锡精准微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128号。申请人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明中、的银行存款210万元、过晓星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立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明中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过晓星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