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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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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724号
  • 案件名称

    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邱韶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映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邱韶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韶华,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淮安赫德兹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邱韶华(2019)苏0891民初46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7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忠审 判 员 罗春国审 判 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家祥书 记 员 陈继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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