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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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叶建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825号原告: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1NAJ081H,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盱马路南侧海通时代广场14号楼W102号。经营者:戴荣月,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强(系戴荣月丈夫),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叶建国,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本院审理原告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盱城红太阳五金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晓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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